黄山学院涉国(境)外活动管理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 2020-11-06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37号)、《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42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372号)、《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涉国(境)外活动包括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(境)、因私出国(境)、接待类外事活动、采访类外事活动、国际会议类外事活动、国际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管理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等

第三条学校涉国(境)外活动管理工作严格遵循中央关于“外事暨港澳台工作授权有限”和必须坚持“统一领导,归口管理,分级负责,协调配合”的原则。

第四条学校涉国(境)外活动管理工作贯彻中央制定的对外政策,服从中央对外工作的整体部署,执行中央的决策和指示,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、黄山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指导。

第五条学校涉国(境)外活动的开展以学校的教学、科研为中心,在涉国(境)外活动中本着平等互利、讲求实效的指导思想,按照“谁主办、谁负责;谁审批,谁监督”的原则,有领导、有计划、有步骤地进行。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单位及个人在学校的领导之下,积极开展全方位、多层次、多渠道的国(境)外交流与合作。参加涉国(境)外工作的人员应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,自觉维护国家、民族和学校的利益和尊严。

 

第二章  因公出国(境)管理

第六条 学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国(境)应当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《黄山学院因公出国(境)管理暂行办法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公派出国(境)师生在出国(境)前,派出单位应向其明确出国(境)任务,并协同外事办公室进行政治纪律和安全保密等行前教育。公派出国(境)师生在外学习、工作期间,派出单位应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,指定专人负责联络,主动关心其在外工作及生活情况,把握思想动态,并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通报最新情况。

 

第三章因私出国(境)管理

第八条处级以上在职干部,厅级以上离退休人员,安全、涉密等重要岗位人员申请因私出国(境)应严格按照我校《关于对因私出国(境)证件进行集中保管的通知》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九条其他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,严格按学校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。必要时,外事办公室协助做好行前纪律及安全教育工作。

第十条教职工因私出国(境)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(境)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,履行审批程序。

十一 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各类竞技比赛、赴外交流学习等活动,持因私普通护照,由学生本人自行办理出国(境)手续,学校外事办公室提供必要协助。此类学生出国(境)前,必须接受行前纪律及安全教育。

 

第四章接待类外事活动管理

第十二条 与国(境)外官方、半官方机构及民间团体交往的规定

(一)国(境)外机构及团体要求到校参观访问,单独或联合在校内、校外举办演出、展览、报告会、研讨会、座谈会、调查研究或进行其他活动(包括租借校内各种场所、器材),接待部门须至少提前两个月填写《黄山学院国(境)外来访人员审批表》报外事办公室审核,由外事办公室报学校审批。未经审批同意,不得擅自对外表态或接待。

(二)未经审批同意,不得擅自向国(境)外机构及团体收取或借阅书刊、视听资料、宣传资料,不得擅自邀请国(境)外机构及团体人员来访,也不得擅自出席重大礼仪庆典、联谊、联合举办活动等。

(三)各单位不得擅自直接向国(境)外机构及团体出具各类正式证明文件或介绍信。未经报批同意,不得向其提供非公开发表材料,也不得提供印刷、出版、借阅等服务。

第十三条各单位邀请国(境)外人员来校进行考察访问、短期讲学等,须至少在活动前两个月提交《黄山学院国(境)外来访人员审批表》,报外事办公室审核,由外事办公室报学校审批

 

第五章采访类外事活动管理

第十四条国(境)外国记者来校采访,必须事前办妥有关手续,并持我国有关机关签发的有效采访证才能进行采访活动。各单位及个人如遇国(境)外记者采访,应主动请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。

 

第六章国际会议类外事活动管理

第十五条学校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举办高水平的国际学术会议。各单位申办国际会议应提前6个月向外事办公室提交相关审批材料。校外事办公室根据上级文件和有关规定,履行报批手续。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举办或承办。

举办国际会议实施计划管理,校内各单位每年12月10前填写《拟举办(承办)国际会议汇总表》报校外事办公室汇总上报教育厅,作为下一年度国际会议报批前置依据。

 

第七章国际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管理

第十六条国际学生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《黄山学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(试行)》执行。港澳台学生管理参照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执行。

 

第八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

第十七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及《黄山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》执行。

 

第九章附则

第十八条 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或相关文件不符的事项,以上级政策或文件要求为准。

第十 本办法所指教职工,包含所有在编在岗及人事代理工作人员。

第二十条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黄山学院外事办公室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负责解释。

附件:黄山学院国(境)外来访人员审批表